三、融资方式

产业园区/产业新城的投资大,回收期长,因此不可能完全使用自有资金,需要通过多样化的手段进行融资,合理规划资金的筹集、分配、运用和收回,以降低财务风险,缓解财务压力。

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和衍生工具的创新,企业投融资方式更加多样,除传统的自有资金融资和银行贷款外,非标融资、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融资、PPP等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此列举几类相对稳健、成熟的融资方式供参考。

(一)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信托等融资

表5-1 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信托等融资

分类

主要方式

自有资金融资

向集团公司、财务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借款

银行贷款融资

国内银行贷款

信用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和保证书担保贷款

国外银行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房地产信托融资

贷款型信托融资模式、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财产受益型信托融资

模式、混合型信托融资模式(夹层融资型)

(二)“EPC+”融资

1.EPC+工程基金认购

近两年,EPC+基金认购模式在山东、新疆、广西、重庆、河南等省份已广泛采用,有例可循。具体方案:由业主方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发起设立项目专项基金,业主方通过“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形式(附带中标方认购基金的条件),引进投资方,投资方可认购约 Y 亿元基金份额,通过专项基金以股权形式投资本项目项目公司,提供资本金支持,基金将以“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的形式投资到本项目项目公司。业主方投资平台公司指定方担任基金管理人 GP,投资方作为 LP,基金收益按预期,业主方按约定在建设期结束后分n年等额回购投资方基金份额。

2.EPC+融资租赁模式

为减轻总承包方的资金压力,以及延长业主(发包方)付款期限,缓解其短期资金压力,可尝试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引入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设备融资租赁模式、部分融资租赁模式、联合体融资租赁模式等。

3.EPC+延期支付

部分工程款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延期支付,支付比例、延期周期等事宜需另行商议。

(三)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为了提供某种公共产品或服务,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形成伙伴式合作关系,PPP模式更多的是一种风险共担机制,特别是在某些社会资本方(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能实际掌控的项目中,施工企业作为核心股东,其资金被项目占用显得名正言顺,而回款不再全部来自与地方政府及代理人之间的直接债务关系,部分项目回款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约定,项目本身的质量更关键。

PPP模式本质上是建筑施工企业协助地方政府承担了部分基建项目的融资职责,因此要求施工企业拥有相对强大的融资能力和信用资质,央企天然具有优势,而民企在承担这一职责的过程中可能面临更大的现金流管控压力。

PPP项目按回报机制分为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类。其中,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当使用者付费不能覆盖建设、运营维护成本及合理收益时,由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部分可行性缺口方式由政府付费类项目包装形成,因此实际上政府付费类项目占比更高;在实践中,可行性缺口类PPP项目从政府获得的补助可能达到项目总回报的70%~80%,因此主流PPP项目高度依赖区域地方政府财力情况

(四)ABO模式

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投资模式,即ABO模式。

ABO模式,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模式首创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代表北京市政府与京投公司签署的《北京市轨道交通授权经营协议》中,即北京市政府授权京投公司履行北京市轨道交通业主职责,京投公司按照授权负责整合各类市场主体资源,提供北京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政府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同时支付京投公司授权经营服务费,以满足其提供全产业链服务的资金需求。京投公司也因此成为北京轨道线网发展过程中的统一“业主”。

按照协议约定,市政府每年向京投公司拨付一定额度的授权经营服务费,用于双网的项目建设、更新改造和运营亏损补贴等。同时,京投公司充分发挥自身的投融资职能,筹集其余建设资金,保障项目用款。这里所谓的授权经营,就是法定意义上的政企、政事分开。市政府不再是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变成了市场化主体的“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京投也从最初单一的投融资平台一跃变成市场资源的“整合者”,并提供公共服务。
这样,政府从具体建设、管理事务中脱离出来,更好地履行规则制定、资金支持、监管考核等职责。此举有助于深化轨道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京投公司在政府的监督下,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整合资源,发挥各类市场要素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多更好、性价比更高的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

片区开发中的ABO模式,由地方政府将片区整体开发策划、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土地营销、产业招商、城市运营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授权至政府国资公司,并以提供授权经营管理形式加以实施,由被授权方提供片区经营管理服务,政府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同时支付授权经营款项的合作开发模式。

ABO模式在长三角、西南片区已经有很多应用,核心步骤有个:一是市政府要确定授权主体——授权某管委会为管理主体,某市属或区属平台公司为实施主体;二是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确定片区土地净收益及新增相关税费收入,市本级实得部分通过合规渠道拨付给地方平台公司,作为片区综合开发的资金来源,这里需要市财政局出具专门资金计划;三是财政局资金计划中要约定拨付流程,和PPP这种已经被政府详细规定了流程的模式不同,ABO模式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因而很多地方政府担心会有隐性负债的风险,后续可能会继续发展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