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而合伙人退出之后,如何结算也是一个问题。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估值法、参考相关法律、可以另外约定。
估值法,即当合伙人中途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照当时公司的估值对合伙人手里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适当溢价。参考相关法律,即按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则办理。另外约定,即合伙人之间可以另外签订协议,约定股权的退出机制;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尽量不冲突;在合伙协议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相冲突,以合伙协议为准。
本章总结
⊙责重与权大机制,包括责重四问、权大三问。
⊙目标与考核机制,即按一定的指标或评价标准来衡量高层管理人员完成既定目标和执行工作标准的情况,根据衡量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审计是对结果、财务进行审查,这是对结果的判定。督察是对过程对行政监督,是对行为过程的监督。
⊙分配与激励机制是企业将远大理想转化为具体事实的连接手段,是实施合伙制的重要机制。
⊙阿米巴股权激励,分为纵向激励和横向激励。
⊙退出与结算机制,包括六种退出原因,以及退出结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