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体现在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公司全部事项由股东本人全权决定。债务承担时,由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若股东本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外开展业务、实际运营上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也是有区别的,如表1-1所示。
表1-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形式 | 个人独资 | 一人有限责任 |
投资主体 | 只能是自然人 | 自然人和法人 |
法律形式 |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名称上不能称公司 | 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名称上带有“有限责任公司” |
设立条件 | 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出资形式无强制规定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投资者责任承担 | 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