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同工同酬到底怎么算?

目前,对同工同酬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以下我为大家介绍三个案例,为大家整体阐释一下同工同酬在《劳动法》里应该如何界定?

先来看第一个案例。

【案例1】

派遣员工小张的派遣期到了,被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之后,小张将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一起诉诸到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绩效奖金。理由是他的每个季度工作表现都不错,但从来没有领取过季度的绩效奖金,而该公司的正式员工每个季度都可以领到一笔绩效奖金。不过,公司认为,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只适用于公司的正式员工,不给派遣员工发放奖金没有问题。

【解读1】

这家公司的相关行为有没有违反同工同酬的规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个规定强调的是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也就是说,同样岗位的同事,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应该是一致的。换而言之,工资结构应该是一样的。所以,上述案例中的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正式员工可以享受绩效奖金,而派遣员工不能享受绩效奖金,显然是对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实施两套不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式。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我们继续看第二个案例。

【案例2】

徐某以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到了某机械公司工作,因为他没有达到独立当班的要求,机械公司要求他跟正式员工刘某一起开一台车床。徐某的工资是4000元每月,刘某的工资是4800元每月。当年10月,徐某在被安排从事打孔的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在工伤赔付的时候,徐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他和刘某做的是同样的工作,但他工资每个月少了800元。他要求公司除了应当补差以外,还应当按照刘某的工资数额为其申报工伤赔付。

【解读2】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有没有违反同工同酬的规定呢?其实,这个案例当中讲的是同工同酬中的“工”这个概念。同工同酬的“工”指的是用人单位对于从事同样工作完成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它有三个要素,一是工作相同,二是等量劳动,三是相同业绩。由于劳动者个体在经验技能、工作积极性、绩效结果等各方面存在差异,只要用工单位对一个岗位是实施相同的工资分配制度,即使存在一些工资上的差异,也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在这个案例当中,公司并没有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最后,来看一下第三个案例。

【案例3】

一家公司每个月向员工发放800元现金住房补贴,另外还为他们购买补充的商业保险。后来,该公司用了一些劳务派遣工,但并没有给他们发放相应的住房补贴,也没有购买商业保险。派遣员工提出,他们也希望公司发放现金住房补贴和商业保险。企业方认为,现金住房补贴和商业保险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而是福利的范围,这样的做法并不违反同工同酬。

【解读3】

这个案例当中,公司有没有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呢?相比于前两个案例,第三个案例更加复杂一些,它讲的是同工同酬当中的“酬”的概念。我国现在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同工同酬的“酬”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目前,中国的“酬”只是指狭义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其他福利部分,即使在《劳动合同法》中也只是提到了被派遣员工享受跟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并不是所有福利都可以享受。所以,如果仅仅与身份有关,而不是与岗位密切相关的话,用工单位是不需要给劳务派遣工提供相应的一些福利的。因此,案例中公司没有为这些派遣工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违反同工同酬的规定。

不过,住房补贴和商业保险不完全一样。财政部有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发放的800元的现金住房补贴不应纳入福利的范围,而应该纳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司有义务为派遣员工支付800元的现金住房补贴。

所以,在这个案例当中,企业两种不同的福利,应当有不同的对待方式。

【怎么办】

对于同工同酬这个话题,企业需要明白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同工同酬本身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很多法律,包括《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都有相关的规定,所以企业在要结合多项政策综合进行操作。

第二,同工同酬并不是指同岗同酬。同工同酬的“工”有广义的含义,不仅仅指岗位的因素,还包括工龄、学历、职务、职称、忠诚度、信誉、态度、绩效等因素,所以要综合多个角度来看。

第三,同工同酬的“酬”,其实是一个狭义的劳动报酬的意思,并不包括福利的概念。因此,如果企业在成本方面有压力,适当在福利方面做一些区别对待,是可以操作的。

【相关法规政策】

《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