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秦汉官吏的职务规范

秦时以刑罚为主的官吏职务规范,使官吏动辄触禁,极易被刑,给官吏管理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就连贵为丞相的李斯,当其身陷囹圄之时,亦感到了官职之累,为不能自由自在地游猎于故乡上蔡而悔恨。汉代统治者吸取了这一教训,在建立官吏职务规范的过程中,不再唯刑是用,而是礼法兼备,恩威并施,为后代的官吏职务规范创立了一个成功地典范。

同秦相比,汉代以“礼”,即以儒家教义形式构成的官吏职务规范则要重要得多。汉初,这一方面的建树并不大。划时代的转折始于武帝。自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经籍就具备了与法律相等的地位与作用。成文的、刑罚性的官吏职务规范毕竟是有限的,而不成文的、礼义道德性的官吏职务规范则是无限的。这种道德性的规范一旦用法律高度来要求,其约束性就渗透到了官吏职务的一切方面。随着汉武帝时思想的大一统,不成文的道德性官吏职务规范终于脱胎而出,替代了成文刑罚在官吏职务规范中的主体位置。这一转折,表现在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天人三策”上。董仲舒在其对策中称:“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以汤止沸,抱薪救火,愈甚亡益也。窃譬之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乃可鼓也;为政而不行,甚者必变而更化之,乃可理也。”223不过,汉武帝也不是单一推崇儒术,而是以儒术为主,礼法并用。经过了汉武帝的一番“更化”,终于形成了汉代以德为主,以刑辅之的官吏职务规范。宣帝所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224,可谓深得汉代制度之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