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去家族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含了创业元老和功臣。
前面一节有过阐述,除了上市法律要求以外,企业不能为了去家族化而去家族化。关键要看家族成员能否胜任岗位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应该让贤,但他们的必要利益需要保证。
下面的这个案例,解决起来就有些难度。
一家家族企业F公司,主要产品是工业品,客户遍布全球,而中国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创业初期,老板带领其妹妹等一批家族成员奋力拼搏,已成为一家业内知名品牌企业,公司年销售收入接近10亿元人民币,员工人数接近3千。
老板的妹妹任职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营销业务。F公司的大客户(尤其是海外大客户)基本上都是老板妹妹开拓的,后来,老板也逐步把自己手上的客户资源给了他妹妹。老板的妹妹确实在F公司营销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
但目前公司发展遇到瓶颈,收入增长缓慢,新市场拓展与预期目标相差较大,与竞争对手相比优势缩小,营销队伍流失严重。老板觉得妹妹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想引入新鲜力量加强公司的营销力量。但一年引入好几个营销精英人才都留不住。老板感觉妹妹有点“抵触”。
其实老板的妹妹在公司内部确实有点“强势”,经常“口无遮掩”,甚至有时“越位”。
老板因此很纠结。老板认为妹妹过去确实做出了较大贡献。企业小的时候,有时不遵守组织规则矛盾不突出,但现在就成了“破坏文化”,不利于团队建设。老板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经过了解,老板妹妹觉得自己市场开拓不力,是公司产品缺乏竞争力造成的;引入的营销人才留不下来,是他们不适应企业的文化;认为自己的市场开拓及带队伍能力没有问题。
最后这位老板还是比较稳妥地处理了这个问题。具体是这样的:
首先,老板找他妹妹深入谈了一次,充分肯定了过去的贡献,并在利益上给予一定的考虑,公司股份制改造时,给予相应的股份。
其次,采取逐步交接的办法。在老客户层面、尤其海外老客户层面保持一定“过渡时间”,让新人逐步对接老客户。
最后,营销公司管理采取事业部制,分清责任,采取业绩导向机制,让新的营销人才在“比赛中相马”,老板的妹妹变成支持人员,协助相关市场负责人开拓市场。在没有合适的人选之前,老板协助他的妹妹统筹管理营销公司。将来的领军人物是看谁能“打出来”。
企业的家族成员如果能胜任岗位要求,并能随公司发展而发展,那就不一定非得要“去家族化”,这也同样适用于创业元老。
公司不迁就有功之臣,但要承认他们做出的贡献,并通过制度保证他们合理的利益。
即使家族成员需要调整岗位,也应该逐渐推进,妥善解决,不能给客户和企业运营带来大的“震动”。不要以为是自己的人,就不讲方法、不做思想工作。
对于还想做出自己贡献的家族成员或元老,还是要充分发展他们的长处,安排合适的岗位。对于那些人品非常好,能力经得起检验,但由于身体等客观原因需要退下一线的元老,可以安排一些公司的 “良心工程”让他们来主抓。比如,评价别人、基建采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