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价合同

此类合同涉及为定义明确的产品、服务或结果设定一个总价。此类合同买方的风险较小。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 (FFP)、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FPIF),以及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FP-EPA)等。

(1)固定总价合同(Firm Fixed Price,FFP)。FFP是最常用的合同类型。这种合同买方的风险最小,卖方利润未知,因为货物采购的价格在一开始就已确定,并且不允许改变(除非工作范围发生变更)。通常政府、企事业单位采购常用的就是固定总价合同。

(2)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 (Fixed Price Plus Incentive Fee,FPIF) 。这种总价合同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一定的绩效偏离,并对实现既定目标给予相关的财务奖励(通常取决于卖方的成本、进度或技术绩效)。FPIF合同中会设置价格上限,高于此价格上限的全部成本将由卖方承担。

(3)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Fixed Price With Economic Price Adjustment,FPEPA)。这种合同适用于两种情况:卖方履约期将跨越几年时间,或将以不同货币支付价款。它是总价合同的一种类型,但合同中包含特殊条款,允许根据条件变化,如通货膨胀、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加(或降低),以事先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最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