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有限合伙控制,即以《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公司章程》为依据,在目标公司之上搭建有限合伙控股架构,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级控股主体,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公司)作为二级控股主体,以创始人作为三级控股主体,用非常小的资金体量,通过普通合伙人(GP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两层架构,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