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事项

(一)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3)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2.一般异动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3.严重异常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下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4.核查及披露事项

上市公司股票因前条规定停牌后,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2)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3)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4)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节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交易所公告及停牌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6.媒体报道澄清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二)股份质押

1.审慎质押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2.质押披露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1)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2)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4)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源;

(5)股份质押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6)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3.控股股东资信恶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1)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2)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3)前述第2项质押披露内容中的3∽5项;

(4)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4.平仓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5.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三)重大诉讼与仲裁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按照第7.1.5条规定计算)1%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

上市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五)募投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变动事项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