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三种权威

有社会组织的地方就有统治和管理,有统治和管理就得有统治的道理,人们服从统治的道理就构成了权威。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为基础的。权威能消除混乱,带来秩序,实现组织目标,推进社会发展。马克斯·韦伯是对权威进行理论剖析的第一人,他对权威进行了历史的考察,认为正当的(或称为合法的)权威不外乎三种历史形态。即传统权威、魅力权威、法理权威。韦伯认为,组织与权威的关系密切,任何一种形式的组织都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作为基础,没有权威,组织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条件,这就是著名的权威理论。

(1)传统型权威(traditional authority)。

传统型权威是一种最古老的权威形式,来自于习俗、惯例、经验、祖训等。由传统权威支配的社会组织,统治者依照传统形成的组织规则来治理臣民,芸芸众生对长官的服从来自于传统赋予长官的固有尊严。这种社会组织就是人们常说的家长制。在家长制组织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并非“上司”与“下属”的关系,而是主子与奴仆、家长与子女的关系,他们所遵从的规则,是社会传统的习俗和惯例,而不是法律制度。传统权威的本质是“顺从”。

传统型权威支配下的社会组织有三种亚形态,即族长制、世袭官僚制与封建制。族长制是传统权威统治的最初级形态,起源于氏族社会,但它大量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之中,既便现代社会中也不乏这种组织形态的存在。各种家族制企业、乡土社会组织以及初级形态的帮会等,仍较多地拥有传统权威特征。世袭官僚制与封建制是传统型权威的两种进化形态,是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规模扩大与制度细化的结果,是由氏族组织向国家及其他大型组织转变时出现的更高级形态。

(2)魅力型权威(charisma authority)。

这种权威又可称之为超人权威或神授权威,它建立在非凡人格、英雄气概、创业奇迹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它来自于对领袖个人魅力的崇拜。所谓魅力,即一个领袖人物的超越凡俗的品质,它可以是不同凡响的气质、人品、性格、学识、智慧和能力,也可以是凡人不能理解的神授魔力。具有魅力权威的领袖人物,必须拥有某种超人类甚至超自然的、也是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或素质。超人权威的本质是“敬仰”。

魅力型权威的核心是个人崇拜,这种组织所依赖的是往往是某种信仰,而不是强制性因素。所以,要维持个人崇拜组织的生存发展,领袖人物就必须不断地以某种新的方式来表现出他的魅力。这就像现在体育明星、演艺明星一样,只有不断地创造出新的奇迹,为“粉丝”提供新的刺激,才能保持崇拜者的兴奋和激情,否则就会失去其受人崇拜的魅力。所以,这种权威是最不稳定的,也是不能持久的。一般来讲,伴随着领袖的魅力的失去,这种个人崇拜组织就会转化为传统型组织或法理型组织。这种转化过程,即社会学中常说的“祛魅”。

(3)法理型权威(legal authority)。

这种权威建立在相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的合法性即正当性基础之上。法理型权威以规则为统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点,只有根据法定规则所发布的命令才具有权威,人们普遍遵守规则、信守规则,规则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法律和规章有契约式的,也有强制式的,但是,法理权威的形成依赖于法律和规章表现出来的理性。“在工具理性或价值理性或两者兼备的基础上,经协商或强制而确立的、至少是要求组织成员服从的任何既定的合法规范”(《经济与社会》第1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2010年版第323页),才属于这种权威,其前提是正当性(legitimacy)。正是这种从理性所衍生出来的规则成为法理型权威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法理权威的本质是“理性”。

法理型权威是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是理性追求的体现。相对传统权威和超人权威,它最稳定且最有效率。这种权威下的组织关系是法定的,组织的行为规则体现了理性。所以,它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的权威类型,其他两种权威最终会向这种权威演变。

韦伯的权威理论,从学术上理清了人类社会权威的头绪,对繁杂的权威现象进行了类型学论证,试图揭示权威背后的本质含义。不管是赞成韦伯观点的,还是反对韦伯观点的,在此后的学术研究中,都跳不出韦伯构建的权威体系。甚至在有关权威的术语上,三种权威的词汇和表述都成为后人很难超越的范式。管理离不开权威,所以,管理学研究也就离不开韦伯。很有意思的是,在管理学著作中,对韦伯介绍的详细程度,同著作的普及程度成反比,同著作的学术深度成正比。也就是说,对管理学研究得越深入,韦伯的重要性就会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