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款,合同的终极目的:支付条件、节点和比例失衡
主要表现
(1)合同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和方式;付款条件不确定,难以通过总包方履约控制,如约定“建设单位融资到位、工程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等作为付款条件。
(2)约定的付款周期过长,付款进度节点过少,付款比例显著低于总包方履约比例,或者进度付款中扣留款项种类过多、比例过高。
(3)总包合同约定无预付款或者预付款比例过低,而对下分包合同、采购合同却约定不提供预付款保函直接支付预付款。
(4)对上与对下支付条款不匹配,收款金额不足以覆盖付款金额,导致总包方垫资。
(5)未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发票类别(专票/普票)、税率等,财务处理缺乏必要的依据。
(6)支付方式约定为商业承兑汇票,总包方兑付该汇票无保障,合同款难以收回。
法律后果
(1)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或者付款条件难以成就,可能导致建设单位违约责任难以界定,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总包方难以及时主张付款请求,无法及时回款。
(2)约定回款周期过长,进度付款节点过少,付款比例较低,进度付款中扣留款项种类过多、比例过高,约定无预付款或者预付款比例过低,均可能导致总包方合同履行中不得不对下垫资,或者间接影响工程进度。
(3)商业汇票承兑风险较大,支付方式约定为商业汇票,或者对下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约定不提供预付款保函直接支付预付款,均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资金风险。
(4)未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发票类别(专票/普票)、税率等容易引发税金争议,可能导致公司税务成本增加。
防范措施
(1)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和时间;避免约定不受总包方控制的支付条件,或者依赖建设单位的主观因素,或者其他形式的弹性条款作为付款条件。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不超过总包方提交请款文件后若干日内。
(2)总包合同中进度付款节点的设置应当合理,尽量争取对总包方有利的节点和对应的付款比例。从总包方的角度,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的前期,以及合同履行中把握所有可能的机会,付款方式应坚持“划分宜细不宜粗、前大后小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划分多个进度节点,争取尽量将付款集中在项目的前期,以便及时回收总包款。
(3)预付款比例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原则上预付款比例应在10%~30%;禁止无预付款保函情况下向下游分包方、设备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4)对下合同应将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明确发票种类、税率)作为付款条件之一,未按约提供有效发票,总包方有权相应延迟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5)原则上总包合同中应禁止接受建设单位的商业承兑汇票,从源头规避风险。
2.用别人的过错惩罚我合理吗:“背对背”条款
主要表现
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以建设单位向总包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的条件。
法律后果
(1)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有些法院认为“背对背”条款约定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可其效力;另一方面在具体司法案例适用中其效力又受到诸多限制。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背对背”条款多数被认定为付款条件“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总包方仅以该约定为由拒绝向分包方付款,抗辩不成立。
(3)尤其在总包方怠于向建设单位进行结算或追索款项时,司法实践将否定“背对背”条款的法律效力,判定总包方应在合同履约完成后合理时间内向分包方付款。
防范措施
(1)分包合同中应对“背对背”条款向分包方进行明确的提示与说明,建立并留存提示说明的证据以证明分包方是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背对背”条款。例如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可对“背对背”条款加粗标注,对“背对背”条款进行风险提示,并可要求分包方出具承诺函作为合同附件。
(2)在履约过程中,总包方应加强对上、对下履约管理。积极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只有对上收到款,对下才有款可付,尽可能避免因“背对背”条款引发争议。
(3)履约过程中,遇到建设单位付款延误或发现建设单位支付能力出现问题时,总包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催款,同时向分包方告知该情形,充分保障分包方知情权,并妥善保管往来文件。